201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等法条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解释,明确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有关法律认定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牛牛网络作为国内增值电信业务服务商中的一员,对各种网络犯罪活动持零容忍态度,特别是对有想利用牛牛网络产品进行网络犯罪的,我公司网络安全团队将持续严厉打击、杜绝此类行为的发生,同时,我公司一直严格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针对牛牛网络所有产品使用者均采取最严格的支付宝芝麻扫脸实人实名认证,产品使用日志记录超过1年留存,包含各种宽带使用的记录信息,同时针对用户信息及产品通过各种异常监控及技术手段进行巡检及不定期随机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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